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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妙芬与张金發返還财產和民間借貸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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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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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5 13:30
標題:
钟妙芬与张金發返還财產和民間借貸纠纷案
钟妙芬与张金發返還财富和民間假貸胶葛案
浙 江 省 丽 水 市 莲 都 區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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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莲民初字第1406号
原告:钟妙芬,女,1970年4月12日诞生,汉族,住丽水市丽龙路23号304室。
拜托代辦署理人(出格授权):施伟珍、李建成,浙江南明状師事件所状師。
被告:张金發,男,1966年11月1日诞生,汉族,住丽水市北郭桥弄2号。
拜托代辦署理人(出格授权):吴连平、马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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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浙江博翔状師事件所状師。
原告钟妙芬為与被告张金發返還财富和民間假貸胶葛一案,于2006年8月21日向本院告状,本院于同日受理後,依法由审讯員阎丽群独任审讯,于2006年9月21日公然開庭举行了审理。原告钟妙芬及拜托代辦署理人李建成、被告张金發及拜托代辦署理人吴连平、马永丽到庭加入诉讼。本案現已审理闭幕。
原告钟妙芬诉称:原、被告原系情人瓜葛,現因性情分歧而分离。爱情時代,被告曾向原告借去一条72.26克的足金手链,後因其遗失所致今未還。2004年12月2日,原告又借给被告10000元(打入被告帐号9800元),2005年頭被告要投資林校食堂,又讓原告代借30000元举行投資,原告應允并從老友徐雪英处借得30000元全数投入食堂押金及平常開支。過年時代,被告手頭较紧,再次向原告借去3000元。2006年2月份,被告讓原告代為买肥料,原告又垫付3650元。哀求法院判令被告奉還上述告貸及垫付款总计人民币57286.67元。
被告张金發辩称:被告于2004年12月2日和過年時曾别离向原告告貸10000元和3000元究竟。但原奉告称的借黄金手链、代借30000元投資林校食堂、垫付3650元肥料款不究竟,黄金手链属原告赠与,借的说法即不合适究竟,也不合适情理;代借30000元的究竟也缺少根据,即使原告向别人告貸30000元的究竟存在,也不克不及证实该金錢已转借给了被告;垫付3650元肥料款的究竟没有根据,该金錢現实為被告朋侪付出,有相干的证人证言為证。原、被告曾是情人瓜葛且曾同居糊口,原告還代被告辦理過被告谋划的林校食堂,原告手中持有一些票据、单子实属正常,原告還曾受被告拜托從林校财政处领取過26464。5元金錢。综上,哀求驳回原告除13000元之外分歧理的诉讼哀求。
经审理本院認定:原、被告曾是情人瓜葛且曾同居糊口,因性情分歧于2005年6月分离。被告于2004年12月2日和2005年過年時曾别离向原告告貸10000元和3000元。
認定上述究竟的证占有原告供给的(2006)莲民初字第272号民事裁决书及庭审笔录及本案两邊當事人庭审报告。
本院認為:被告向原告告貸13000元究竟清晰,被告庭审時也予以确認,對该13000元告貸被告理當予以奉還。原告请求被告奉還所借的黄金手链根据不足,原告的举证也不克不及证明被告曾向原告“借黄金手链”的究竟,被告辩称黄金手链系原告赠与的概念更合适情理,赠与财富返還与否取决于受赠与人志愿,原告以借為由请求奉還根据不足;原告请求被告奉還代借的30000元告貸和返還3650元肥料垫付款,两項主意均缺少“借”和“垫”简直切证据,原告所举的证据均属間接证据和傳来证据,缺少直接充沛的证实力,故對原告的该两項主意也不予支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國民法公例》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划定》第二条的划定,裁决以下:
1、被告张金發在本裁决见效後旬日内奉還原告告貸13000元;
2、驳回原告钟妙芬的其他诉讼哀求。
案件受理费2230元,其他诉讼用度400元,合计人民币2630元,由原告包袱1630元,被告包袱1000元。
如不平本裁决,可在裁决书投递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員 阎丽群
二00六年十月二旬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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