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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案例参考]如何审查判断借貸事实是否真实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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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8-5 13:00:0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债权人@理%d5bhG%當對假%J41a8%貸@金额、刻日、利率和金錢的交付等假貸合意、假貸究竟的產生承當证实责任。作為直接证据的借券存在较着瑕疵,又无其他证据左证的,法院在审查假貸事及時,應充实听取债務人的抗辩定见,根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实尺度,應用逻辑推理、平常糊口常理等,综合审查果断假貸究竟是不是真实產生。需要時,可以依权柄举行查询拜访取证。

[案例]

一审: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08)东民二初字第2486号民事裁决(2008年12月12日)

再审初审: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09)东民再初字第0004号民事裁决(2010年2月11日)

再审终审: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连商再终字第0013号民事裁决(2011年8月17日)

[案情]

原告:刘青。

被告:周猛。

被告:许兴海。

原告刘青诉称:2007年7月3日,被告周猛辦厂缺周转資金,找我借現金59000元,商定2007年10月3日前付清,過期付款按1角每個月付利錢至付款日,并有被告许兴海具名担保。到期後,我屡次找周猛催要告貸,周猛均以各种来由拒不還賓果技巧,款,在要告貸同時,我怕担保人跨越担保時效,我又找担保人许兴海,2008年7月20日许兴海又具名继续担保,厥後,我屡次找二被告请求還款,二被告拒還,哀求判令二被告连带了偿告貸59000元及利錢70800元,二被告承當诉讼用度。

被告周猛辩称,我不熟悉原告,借单是我写的,但我没借過原告錢,也没有錢還。

被告许兴海在法定答辩時代未作答辩。

东海县人民法院原审审理查明:2007年7月3日,被告周猛借原告人民币59000元,由被告许兴海担保,并立据借单一张,内容為:“借单,今借現金伍万玖仟元正¥59000,订于2007年10月3日前付清,過期付款按1角每個月利率计较到付款日,告貸人:周猛,担保人: 许兴海,身份证号:320722197806136939,2007年7月3日;担保人: 许兴海,2008年7月20日。”後经原告屡次催要,二被告拒付告貸。

[审讯]

东海县人民法院原审認為,正當的假貸瓜葛受法令庇护。被告周猛向原告告貸利用後未实行還款付息义務,被告周猛應承當民事责任;被告许兴海為被告周猛供给连带责任包管,但未有实行包管义務,依法應承當包管责任。民間假貸中两邊商定的利率不得违背國度有關限定告貸利率的划定即最高不得跨越银行利率四倍,原、被告商定過期付款利率较着太高,超越部門的利錢本院不予庇护。被告周猛辩护定见无究竟法令根据,本院不予采用。被告许兴海无合法来由拒不到庭加入诉讼,應承當举证不克不及的法令後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國民法公例》第八十四条第1、二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國担保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划定,东海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2日作出(2008)东民二初字第2486号民事裁决:

1、被告周猛于本裁决见效後三旬日内给付原告刘青人民币59000元及利錢(利錢從2007年10月4日起计较,至本裁决所肯定的债務实行刻日届满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计息)。

2、被告许兴海對被告周猛的上述债務承當连带了债责任。

案件受理费6新北市當舖,37.5元,特快專递费300元,由原告刘青包袱500元,被告周猛、许兴海连带包袱437.5元。

原告刘青不平,向东海县人民法院申说,2009年10月22日东海县人民法院以(2009)东民监字第0003号民事裁定,决议對本案举行再审。

原审原告刘青、牙齦腫痛,原审被告周猛的诉辩与原审不异。

原审被告许兴海辩称,刘青持有的借单系周猛向刘光傳告貸59000元時出具给刘光傳的,周虎将款交我還给刘光傳時,刘光傳将该借单退给我,我没有将上述借单交给周猛,而是在向刘青告貸20000元時作為典质交给刘青的。

东海县人民法院再审查明:2007年7月3日,原审被告周猛向刘光傳告貸59000元,由原审被告许兴海担保,并立据借单一张,内容為:“借单,今借現金伍万玖仟元正¥59000,订于2007年10月3日前付清,過期付款按1角每個月利率计较到付款日,告貸人:周猛,身份证号:320722197806136939,担保人: 许兴海, 2007年7月3日”後原审被告周虎将款交与原审被告许兴海還给刘光傳,刘光傳将上述借单退给原审被告许兴海,原审被告许兴海没有将上述借单交给原审被告周猛,而是向原审原告刘青告貸,并将此借单交给原审原告刘青。原审原告刘青称是给原审被告许兴海6万元,原审被告许兴海那時写了收据,後原审被告许兴海又将收据抽回,将上述借单交付给他。原审被告许兴海称現实借原审原告刘青2万元,上述借单交给原审原告刘青是作典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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